新股IPO可试行储架发行制度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正在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资试行储架发行制度,未来再融资定价会更具弹性和市场化。由于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市场强烈关注。
所谓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该制度源于美国,目前已被多国所采用,并随着市场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公司债发行早已实行储架发行。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而长江电力(600900,股吧)则成为储架发行制度下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
虽然储架发行制度被认为具备缓解市场扩容压力、提高审核效率、降低中小投资者参与再融资的盲目性以及能够及时补充上市公司所需资金等方面的优点,但该制度若在A股实施后能取得怎样的效果,是否会“水土不服”等显然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无论如何,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储架发行无疑能够进一步完善现行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尽管媒体表示“IPO暂时不会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但笔者以为,该项制度同样适用于新股IPO,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操作。
自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新股“三高”发行已是普遍现象,并广遭质疑与诟病。“三高”发行一大后遗症即是高超募,也导致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创业板为例,据同花顺(300033,股吧)iFinD统计,截至目前,创业板所有上市公司首发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149.18亿元,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20.91亿元。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和增发募投项目中,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1910.51亿元,已经投入募集资金1241.17亿元,占首发和增发募资总额的57.19%,有逾四成资金仍可能处于闲置状态。显然,处于闲置状态的资金主要为首发募集资金。而如此高比例的资金被闲置,亦表明资源浪费严重。
如果新股IPO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而且还有助于推进发行人对募投项目的积极投入。由于新股可以多次发行,在其首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不投入募投项目,那么监管部门可规定后续发行暂停,那么上市公司就无法募集到所需资金。另外,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其募集项目需要的资金到位后,监管部门亦应规定终止发行剩余股份,如此发行人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也不会造成超募现象与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规定,企业股票申请上市时,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新股IPO实行储架发行制度后,如果发行人融资需求得到满足后即终止剩余股份的发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就可能不符合上市要求。在此背景下,将促使发行人首发时发行更多的股份,以达到25%或10%以上的要求。而股份发行得越多,其发行价格将越低,如此又有利于抑制新股的“三高”发行。与此同时,与新股一次性发行相比,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会进一步被稀释。因此,新股IPO时实行储架发行制度,能够取得“一箭多雕”的功效,应该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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