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设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香 港 巴 黎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34 1668 传真:(+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
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5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起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3号园区设计三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B E I J I N G │ S H A N G H A I │ S H E N Z H E N │ H A N G Z H O U │ G U A N G Z H O U | K U N M I N G │ T I A N J I N
C H E N G D U │ N I N G B O │ F U Z H O U │ X I A N │ N A N J I N G │ N A N N I N G │ H O N G K O N G | P A R I S
45-46st Floor, Nan Zheng Building, No. 580 West Nan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Tel: (+86)(21) 5234 1668 Fax: (+86)(21) 5234 1670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核查,相关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起在江
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 393 号园区设计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正功先
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2 月 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股份
45,01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3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49 人,代表股份 45,008,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5.01%;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3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
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日
=ζ =劫 工 一
O=
髻 留
蛩 艘 ·4单
甯
:Ⅲ l∶
9’
:Y单 莒
渤吖玎
(亘 真荸母搿7《 咔丫覃嘞裂 sU号 ¥半弼驷助淞一蓠由 gIOz丝
W华 士¥昭彤章 (斟 T)邺 嘞綦国》吖 /丫 Ⅱ丫亘Ψ )
hv/酬 单劭硎蹋肜搜艹染囡国不工
吖
糨魈蓍鞴 罾
发送好友:http://xingu.sixwl.com/gonggao/177228.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上一篇:园区设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一篇:华电重工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法国农业信贷依旧建议逢高做空日元 澳元2015.02.04
·2月3日澳元交易提醒2015.02.04
·高盛集团不要低估澳洲联储可能给出的惊喜2015.02.04
·澳洲联储如何决策?澳元怎样交易?2015.02.04
·2月3日各大行 机构名家实时汇评2015.02.04
·澳联储决议谜团重重 各方意见严重分歧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