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修正稿
股票简称:健盛集团 股票代码:603558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asan Holding Group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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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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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001617081053006050。2015 年 1 月 10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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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
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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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张茂义、杭州普裕、江山普裕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述
股份。
公司股东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承诺: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在本人担任浙江健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浙江
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二、自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自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本人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四、本人所持有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
姜风、周水英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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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
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
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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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
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
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
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
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
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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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
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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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
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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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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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④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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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
投资者利益。”
七、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张茂义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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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胡天兴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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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杭州普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
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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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
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承诺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
构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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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1、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2、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27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
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 22 号)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健盛集团”,证
券代码“603558”;其中本次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起上
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1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健盛集团
(四)股票代码:6035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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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 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本《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股份
锁定承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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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Jasan Holding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张茂义
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 111 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纺织品的研发、销售,物业管理,工程施
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各类棉袜的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纺织业
电话号码:0571-22897199
传真号码:0570-22897100
互联网网址:www.jasangroup.com
电子信箱: jasan@jasangroup.com.cn
董事会秘书:张望望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张茂义 董事长 2014.5-2017.5
姜风 董事 2014.5-2017.5
胡天兴 董事 2014.5-2017.5
李卫平 董事 2014.5-2017.5
马贵翔 独立董事 2014.5-2017.5
竺素娥 独立董事 2014.5-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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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王伟 独立董事 2014.5-2017.5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周水英 监事会主席 2014.5-2017.5
王希良 监事 2014.5-2017.5
赵仕川 职工代表监事 2014.5-2017.5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张茂义 总经理 2014.5-2017.5
姜风 副总经理 2014.5-2017.5
郭向红 副总经理 2014.5-2017.5
张望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5-2017.5
汤战昌 副总经理 2014.5-2017.5
胡天兴 财务总监 2014.5-2017.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
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数(万股) 占比(%)
张茂义 董事长、总经理 4,320.00 54.00
胡天兴 董事、财务总监 378.00 4.73
李卫平 董事 270.00 3.38
姜 风 董事、副总经理 270.00 3.38
周水英 监事会主席 162.00 2.03
合 计 5,400.00 67.5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杭州普
裕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杭州普裕目前持有公司 3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5%。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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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杭州普裕股权
姓名 任职情况 占比(%)
(万股)
郭向红 副总经理 314.00 29.90%
汤战昌 副总经理 50.00 4.76%
王希良 监事 35.00 3.33%
张望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5.00 3.33%
合 计 434.00 41.33%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江山普
裕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江山普裕目前持有公司 25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5%。具体情况如下表:
持有江山普裕股权
姓名 任职情况 占比(%)
(万股)
郭向红 副总经理 252.00 33.60%
合 计 252.00 33.60%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
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张茂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7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张茂义先生:1963 年 3 月生,经济师,中共党员。1984 年 7 月北京轻工业
学院自动化工程系工业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历任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委
员会技术科副科长、外经科科长;健盛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杭州健盛执行董事;江山针织执行董事;易登国际董事;泰和裕董事;
越南健盛总经理。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 张茂义 4,320.00 72.00 4,320.00 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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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条件的 胡天兴 378.00 6.30 378.00 4.725
股份
李卫平 270.00 4.50 270.00 3.375
姜 风 270.00 4.50 270.00 3.375
周水英 162.00 2.70 162.00 2.025
杭州普裕 350.00 5.83 350.00 4.375
江山普裕 250.00 4.17 250.00 3.125
社会公众股 — — 2,000.00 25.000
合 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2、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15,478 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
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张茂义 43,200,000 54.00%
2 胡天兴 3,780,000 4.73%
3 杭州普裕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0 4.38%
4 李卫平 2,700,000 3.38%
5 姜 风 2,700,000 3.38%
6 江山普裕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3.13%
7 周水英 1,620,000 2.03%
建设银行-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
8 273,941 0.34%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9 273,927 0.34%
券投资基金
工商银行-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10 228,272 0.29%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 60,776,140 75.97%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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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9.25 元/股
三、每股面值:1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2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 1,800 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8,500 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8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950.11 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2,810.00 万元
2、审计费用:562.11 万元
3、律师费用:215.94 万元
4、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14.00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48.05 万元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9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4,549.89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0元(按照2014年6月30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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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4元/股(以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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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
2014 年 1-9 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进行审阅,出具天健审〔2014〕6356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
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
2014 年第 3 季度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76,446.28 66,091.64 15.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067.86 28,774.40 21.87%
2014 年第 3 季度及同比情况 2014 年 1-9 月及同比情况
项 目
2014 年 7-9 月 2013 年 7-9 月 变动幅度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8,405.89 17,011.45 8.20% 47,246.10 40,776.41 15.87%
营业利润 2,978.55 2,777.29 7.25% 7,575.99 6,805.43 11.32%
利润总额 3,176.52 3,369.11 -5.72% 8,313.34 7,582.84 9.63%
净利润 2,450.70 2,556.00 -4.12% 6,397.91 5,783.90 10.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450.70 2,556.00 -4.12% 6,397.91 5,783.90 10.62%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2,184.94 2,081.34 4.98% 6,062.83 5,183.30 16.97%
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4,609.48 5,152.97 -10.55% 7,142.16 8,113.50 -11.97%
金流量净额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4 年 1-9 月,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较大
变化。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比上年末增加 10,354.64 万元,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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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系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随之增加以及江山二期厂
房工程持续投入所致。
二、利润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4 年 1-9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47,246.10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15.87%,主要系道步和迪卡侬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公司专注于各
类棉袜的生产与销售,强化了与众多国际客户的合作,使得主营业务收入持续
稳定增长。其中,2014 年 7-9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18,405.89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8.20%,营业利润为 2,978.5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25%。同时,2014
年 7-9 月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系
2013 年 7-9 月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多所致。扣除政府补助等非经
常性损益影响后,公司 2014 年 7-9 月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184.9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98%。
2014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7,142.16 万元,较上年
同期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
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预计 2014 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
大不利变化。此外,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业绩保持稳
定态势,不会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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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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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
联系人: 傅毅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健盛集团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盛集团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健盛集团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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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盖章页)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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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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